诺成合同包括哪些合同,诺成合同举例
大家好,由投稿人葛凝来为大家解答诺成合同包括哪些合同,诺成合同举例这个热门资讯。诺成合同包括哪些合同,诺成合同举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诺成合同和践成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的概念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问题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如果一方不履行,比如已经签字了,在钱还没有到账之前反悔,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在钱还没有到账之前可以反悔,不存在什么损失的问题。 所以最好找熟人借钱,熟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钱没到之前反悔是不用担责的。
诺成合同和双务合同
从根本上讲,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范畴。但随着仓储业在贸易活动中日益重要,仓储合同具有了不同于保管合同的特征,而作为了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故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理解:从根本上讲,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范畴。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理解: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理解: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验收就是指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数量、规格、品质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理解:仓单或者入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表示其收到仓储物的凭证,也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仓单或者入库单等凭证,就表明其已经接收了货物。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应记载事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理解: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理解:仓单是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
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理解: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而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人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适用保管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诺成合同哪五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生效,民法典的内容结合了社会变革对原有的一些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法典中自然人借款合同内容的变化进行简单介绍与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进行了规定,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修改。那么成立与生效之间有何区别?
成立与生效都是法律中与合同相关的概念。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使合同获得了法律约束力。在实践中,自然人之间借款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该情形的普遍性,需要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无需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由于立法的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生效”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作出修改完善。
二、与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条文的表述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三、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无权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往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贷款人资金流转出现问题,无法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因已经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故将贷款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此种做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与之前法律规定相比变化较大,同时也对物权、婚姻、继承等分编法律条文进行了创造性的增加,加强对民法典内容学习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诺成合同包括哪些合同,诺成合同举例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