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怎样执行
执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明确合同义务。买卖双方需再次清晰确认各自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具体义务,例如卖方是否还需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买方是否还需支付剩余房款等。
(二)确定履行期限。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确保各项义务能够有序、及时地完成。若一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协助与配合。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协助、配合。比如卖方应提供办理产权过户所需的相关材料,买方应按约定及时付款并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四)监督与跟进。双方可以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若一方拒绝履行或存在阻碍履行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通过强制手段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怎么认定
认定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买卖双方需就房屋买卖的核心条款,如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若一方提出的关键条款未得到对方明确认可,则难以认定合同成立。
(二)要约与承诺。一方发出明确的买卖房屋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承诺。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承诺需在要约规定期限内作出且与要约内容一致。例如,卖方明确表示以特定价格出售房屋,买方表示同意购买,此构成要约与承诺。
(三)实际履行行为。若双方虽未明确订立口头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买方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卖方交付房屋钥匙等,对方接受的,可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还需考虑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若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当地存在口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也有助于认定合同成立。但需注意,房屋买卖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哪一些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诱使买方签订购买合同,且损害了国家相关利益,该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买卖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以逃避相关税费等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房屋买卖涉及违法建设、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此类房屋的合同无效。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谨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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