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凭证计入什么科目,委托收款凭证上可以不记载的事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光

委托收款凭证计入什么科目,委托收款凭证上可以不记载的事项

大家好,由投稿人董光来为大家解答委托收款凭证计入什么科目,委托收款凭证上可以不记载的事项这个热门资讯。委托收款凭证计入什么科目,委托收款凭证上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

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丈夫:“那2张存折是假的。”

妻子:“不可能!”

妻子自信满满拿着2张共计10.6万金额的存折去了银行,很快惊动了郯城县公安局归昌派出所民警,于是牵出了一对法盲夫妻引发的闹剧,而丈夫徐某也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同志,我来取款!”10月16日上午,一名女子来到郯城县归昌乡一家银行柜台,掏出2张存单递给了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一摸存单就感到了异常,仔细查看,这居然是伪造的假存单,迅速将情况向值班主管汇报。

“你这存单是从哪里来的?”

“这就是我当时存钱的单子,有问题吗?”

看到女子一本正经地回答着,银行工作人员进入系统查看2笔存款情况,发现一笔4万元于2020年9月22日存入,另一笔6.6万元于2020年10月16日存入,后来在一周后被分2次全部取走了。“你的钱已经全部取走了,这2张存单是伪造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女子,并迅速报警。

归昌派出所民警闻讯后,所长马西武立即带领民警徐祥辉进行调查。发现那名取款女子已经离开银行,因涉嫌金融犯罪,民警立即核查这名女子的身份,发现此人姓李,家住红花镇,于是对其依法传唤。当天,女子李某和丈夫徐某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从而牵出了一场闹剧。

女子李某称,她走出银行后,立即给丈夫去电质问。丈夫徐某得知银行报警后,顿时在电话里哭了起来,还埋怨妻子,“我告诉你那2张存单是假的,你为何还要去取钱!”

李某告诉民警,这2笔钱都是3年定期存款,因3年期满,她去取钱时却被丈夫提醒存单是假的。“钱是我存的,存单是一直放在床铺下面的,怎么可能是假的呢?我以为是丈夫开玩笑,没理他,就去了银行,没想到是假存单。”

民警核对,这2张假存单的外观和格式与真存单无异,只是纸张质感不一样,油墨也不清晰。丈夫徐某交代,这2张假存单就是他伪造的,他就想着糊弄一下老婆,没想到惊动了警方。

2020年,徐某经营小生意,欠下了几十万元债务,于是想起了老婆刚刚存入银行的2笔共计10.6万元存款,他担心老婆不让使用,于是偷偷将2笔存款取了出来。为不让老婆发现,在取款前,他将2张真存单伪造了一份,然后将假存单原封不动地放在了原处。

就这样,他神不知鬼不觉地瞒了老婆3年,10月16日,他得知老婆要去取款,专门提醒老婆,没想老婆以为他开玩笑,结果去了银行后闹出了乌龙。得知惊动了警方,徐某感觉事态严重,于是在老婆的陪同下来到归昌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嫌疑人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郯城警方刑事拘留。

普法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转自 | 临报融媒朱武涛

来源: 平安临沂

委托收款凭证样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发生销售、采购等一系列日常业务的。而随着数字化税务稽查,所有企业信息越来越透明化,企业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更加注意,那么企业通过三方协议委托付款或收款,由此产生合同票款不一致,会对企业带来哪些风险呢?

对于“三流一致”最早的规定是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核心是要求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另外依据法发〔1996〕30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三流不一致时,交易双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虚受。而打破“三流一致”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形就属委托代购了。

依据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5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货物流:可以销售方发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发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也可以销售方直接发给委托方。

发票流:销售方必须开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但可以直接交给委托方;也可以经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

资金流:必须委托方先预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再支付给销售方。

不同时具备这3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委托收款,购买方和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给受托方,发票如何开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如果受托方只是代销售方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销售方,发票由销售方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实务中建筑行

业经常会遇到委托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形,那么建筑业三流不一致时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第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集团内授权,还存在其他情况的三流不一致,比如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包签订了总包施工合同,因为总包内部审查原因,无法对外支付,为了不影响工期,现由房地产公司代付分包工程款(已签订三方协议,并说明导致这种操作方式的原因以及代付流程)。分包开专票给总包,总包开专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因此导致资金流向不一致,这样是否可行性?是否有税务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这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当总包方给甲方提供了劳务,总包方虽然没有直接收到款项,但只要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属于合规行为。在总包方“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后,受总包方委托,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了分包方,实际上属于三方往来款业务,与虚开发票要求的资金流没有关系。

除此之外,什么情形下资金流与票据流不一致,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

最常见的就是住宿费问题,企业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

根据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其实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同样允许抵扣进项税。

【总结】

委托购销一定要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留存书面的委托协议等,不能为图一时方便,省去手续,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法,补税罚款,得不偿失。

委托收款凭证会计分录

没钱了怎么办?

有人选择努力工作,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但有人却想要投机取巧。

近日,由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起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均妄图以假存单换真钞票,他们的下场如何呢?

01

2017年9月,刘某向其父母借款9万元。后因其无力归还欠款,遂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一张9.2万元的虚假银行存单,并将该存单交给其母亲熊某。

2018年4月,刘某私自将其父亲名下6万元的银行存单取走,将钱款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内,自己挥霍。为了怕被发现,他委托他人伪造了一张存款单放回原处。

后经银行认定,上述两张存单确系伪造。

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今年4月2日,莒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向莒县法院提起公诉。

近期,莒县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02

2018年8月,张某在外地打工时,为购买网上理财产品,瞒着妻子崔某将存放在妻子处的5万元储蓄存单拍照,通过小广告联系一制作假储蓄存单的人员,制作了相同内容的虚假储蓄存单,偷偷换掉了崔某处的真存单并将钱取出。

尝到甜头的张某认为自己“偷梁换柱”的伎俩天衣无缝,又先后两次在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用同样的手段制作了3万元、5.5万元的虚假储蓄存单两张,用其将存于崔某处的真实储蓄存单替换出来,并将钱取出。

2019年10月,崔某持上述三张被替换的虚假储蓄存单到银行办理业务时,经银行认定,三张储蓄存单均系伪造。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莒县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5月29日,莒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向莒县法院提起公诉。

近期,莒县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鲁检君提醒您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违法犯罪,不仅一分钱都得不到,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像上述案例中刘某和张某自欺欺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身边最亲近的人,也把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丨莒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闫忠伟、于守东

统筹丨王蓉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委托收款凭证计入什么科目,委托收款凭证上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