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租赁公房归谁
离婚后租赁公房的归属情况较为复杂,需从多方面考量。
(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
1.如果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如果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二)婚后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房
1.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公房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2.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若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等符合分配公房条件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若一方无承租权但住房困难的,可在判决中确定其暂时居住权,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总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公房的来源、双方的居住条件、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来判定租赁公房在离婚后的归属或使用问题。
二、婚后贷款房子怎么分配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子分配情况较为复杂,需考虑多种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有约定,例如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按一定比例分配,那么按照协议执行。
若没有约定,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不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综合考虑到购房款来源、对房屋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而确定的较为公平的分配方式。
三、结婚后买房钱谁出
结婚后买房的出资情况较为复杂,以下是常见情形:
(一)夫妻共同出资
1.夫妻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这种情况下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双方婚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用于购房,这些收入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拿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购房,这也属于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出资
1.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另一方参与了房贷偿还等情况,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若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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