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债权债务 编辑:贺怡茹

一、担保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

1.特性:所有权作为物权体系中最为关键且极为常见的一项权利,具备自物权的特征,即对特定标的物拥有全面性的控制权限。

相较而言,担保物权却属于限物权性质范畴,系一种不完善的物权类型。

一旦所担保之债权得到清偿完毕时,担保物权将自动终止解除。

2.领域:所有权人对于物不仅享有全方位的支配权力,同时还能排除他人对此物件的掌控。

然而担保物权持有者,只能依据相关合同规定,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是达到与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出现时,依法享有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益,但无法直接支配担保财产。

3.风险承受:所有权人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于物件可能遭受的毁坏、损失等情况,一旦此类事件导致所有权受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相比之下,担保物权人所承受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情形,从而导致担保物被执行、拍卖等状况。

4.受偿次序:所有权凭借其全面性的支配权,能够对抗任何人士,包括担保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

然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仅限于担保财产本身,并不涉及担保人的其他财产。

5.受偿顺序:担保物优先受偿的顺序通常会优于未设定担保的债权。

若担保物的价值无法满足担保债权的全额清偿需求,那么剩余的不足部分,将由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其相应的处理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留置权享有最为优先的受偿地位,也可称之为优于抵押权;其次,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的抵押权将优先于质押权;最后是,质押权将行使优先权来对抗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

而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点则是广为遵循的重要准则:先是遵循“时间先后、权利优先”的基础原则;再次强调了登记优先的主导原则;第三,公示要件完备的效力得以平等对待;最终,法定优先原则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三、担保物权人指的是谁

信托物权人乃是享受信托物权之权利主体,即债权人的身份。信托物权,作为与用益物权相对而立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特指为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而设立、以直接获取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核心内容的权利。由于信托物权的设立初衷在于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故此,信托物权本身对于权利人而言并无实质性的经济价值。唯有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之时,权利人得以行使其信托物权,使该项权利归于消灭,进而成为信托物的所有权人,方能真正享受到信托物所带来的价值收益。欲成为信托物权人,须向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资金援助,同时债务人亦需提供具备一定价值的信托物作为担保。若能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便可成功跻身信托物权人行列。依据民法学理,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因此,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通过行使其信托物权来实现债务的清偿。例如,在持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即使物的所有者陷入破产境地,债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破产分配等方式行使自身的债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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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担保物权人指的是谁,担保物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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