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纠纷,如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一般会选择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自由选择审判或仲裁机构?有多大的选择空间?如何进行正确选择?正确选择有何意义?这涉及到起草合同时管辖条款的约定。
一、管辖条款的概念
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方式,管辖地及管辖机关。所以,管辖条款只适用于合同关系中,不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另外,管辖的选择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只要任何一方有异议,就不能达成选择的效果。
管辖的选择可以在合同纠纷发生前约定,也可以在发生后再约定。但实务中,在纠纷发生后合同各方很难就管辖达成一致意见了。建议还是事先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管辖选择的内容具体包括:
1)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还是仲裁;
2)管辖地点,在何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3)具体的争议解决机关,是什么法院或者哪家仲裁机构。
二、争议管辖选择
是选择法院或仲裁管辖,这二者有何差异?
第一,可选择范围对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有严格的级别限制和地域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有限。例如两家内蒙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以深圳仲裁委作为仲裁机构,那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深圳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可见,仲裁地与合同双方无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形可以在仲裁中发生。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即可。东北的当事人选择西南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诉讼中,只能在原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相关所在地法院中选择,不能选择毫不相干的其他法院。
第二,案件受理条件对比。
法院受理案件时,要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仲裁机构受理时,要确认合同是否约定为该机构管辖。故,法院的受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当事人选择与否无关;但仲裁机构的受理必须以当事人共同选择为前提。
第三,效率对比。
法院审理案件为两审终审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二审的审限为三个月,再加上立案和案卷流转时间,通常要耗时近一年;仲裁机构裁决是一裁终局,裁决的效率相对比法院审理要高。
第四,保密性对比。
法院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及申请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是应当公开审理。仲裁的审理和裁决都是保密的,不对社会公开。
三、管辖条款注意要点
要点一:约定法院或者仲裁时要具体。
约定由法院管辖的,法院的所在地,层级和专属范围要明确在条款内体现,否则无效。比如具体到“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的,则必须明确到具体的仲裁机构,不能是“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这种模糊的概念。因为同一城市可能有多个仲裁机构。比如上海就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此类模糊的约定就无法确定具体的有管辖权仲裁机构,如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确定,则会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要点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建议以仲裁委的示范条款为范本拟定。
例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可以看到这个条款意思表达完整,没有多余的词汇。仲裁机构发布的示范仲裁条款是经过仲裁机构审查后发布的规范条款,可以直接引用入合同文本中。
其次,在笔者处理的一些仲裁案件中,仲裁条款时常表述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某某仲裁委仲裁”。“友好协商”的表述可能是为了让条款内容显得友好,并无实际意义。但在仲裁委审理案件时,仲裁庭会将该条款当做仲裁前置程序的实质条款审查,即双方是否有实际协商会成为能否提起仲裁的前提,这可能给仲裁的进行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要点三:仲裁机构名称的准确性。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在起草合同前要进入选定的仲裁机构网站确认其标准名称表述。因为国内仲裁机构名称会因为受理范围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当向仲裁委提交案件时,可能发生合同条款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与仲裁机构的标准名称不一致,导致无法确定管辖仲裁机构。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合同中管辖权如何表述
●合同管辖约定的法律规定
●合同管辖法条
●管辖 合同
●合同管辖怎么写
●合同管辖权规定
●合同关于管辖权约定
●合同管辖原则
●合同管辖约定的法律规定
●合同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