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留置权怎么补偿
抵押权和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不存在相互补偿的情况,而是在实现权利时有一定的顺序规则。
(一)抵押权
1.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当抵押物被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如有剩余则归抵押人所有。
(二)留置权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如果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通常是基于对物的直接占有和添附了一定的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在保护权益的紧迫性和价值创造上具有优先性。
总之,两者是各自独立地依据法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权益,不存在补偿关系。
二、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个先进
抵押权和留置权不存在绝对的谁更优先的情况,需要分情况看待。
(一)先设立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如果同一动产上先设立抵押权,后因为动产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原因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对动产的合法占有并进行特定行为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更强的效力。
(二)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抵押权
在留置权成立之后,如果动产所有人经留置权人同意,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此时留置权仍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成立在先,其法定性的优先效力依然存在。
三、怎么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可从以下方面区分:
(一)概念
1.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标的物
1. 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也包括部分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2.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例如存单质押、股权质押等。
3.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三)是否转移占有
1.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2. 质权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3.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本身就是在已经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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