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彩礼离婚彩礼返回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婚后关系恶化,基本没有生活在一起。后王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归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承担。陈某辩称夫妻二人之前签订过两份忠诚协议,一份为王某出具的保证书,如果陈某不与王某一起生活,王某应赔偿10万元;第二份为王某出具的一份承诺书,王某承诺若其对婚姻不忠,王某将其全部的财产和5000万元作为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陈某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王某在婚前先后向陈某汇款70万元,婚后王某先后向陈某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某主张先前的汇款为彩礼,要陈某返还。陈某则主张先前汇款为赠与钱款,不予返还,并要求王某返还70万元借款。
二、争议焦点
1、王某给陈某的汇款70万元的性质认定
2、王某婚前给陈某的汇款70万元,王某是否要返还
三、法院判决
一审案号:(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0338号
一审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93号
二审合议庭:黄蓓(审判长、主审法官)、马丽、章伟聪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共同生活,因此,准予两人离婚;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应跟随母亲共同居住为宜;王某经济基础较好,每月支付女方抚养费1000元;关于“忠诚协议”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予生活费1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对于离婚、子女抚养与“忠诚协议”的处理均无不妥。但对于后来查明的涉案财产70万元未予处理。法院认为无论此70万是彩礼还是赠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婚前汇给陈某的70万陈某可以不予返还。王某向陈某借款70万,并出具借条,应返还给陈某。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返还陈某人民币70万元。
四、律师点评
(一)彩礼的定性
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目前,我国法律对“彩礼”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也就是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种给付行为。根据现行法律精神,相关法条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二)彩礼的归属
彩礼的归属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到本案中,王某婚前汇给陈某的70万元按照彩礼的性质来讲,双方已经结婚并生活一段时间,因此陈某不应返还。而王某借陈某的70万元,依据王某出具的借条,属于借款,王某应返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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