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合同诈骗数额认定
在广东,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其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一般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数额巨大的标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相较于数额较大,此情形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其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是合同诈骗中较为严重的情形,犯罪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江苏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江苏,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确定,具体如下:
其一,诈骗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通常应予以立案追诉。因为合同诈骗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其二,行为情节。即便诈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存在以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诈骗对象等特定情形,或者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严重情节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其三,主观故意及欺骗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司法机关才会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三、江苏合同诈骗罪标准
在江苏,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行为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是行为特征方面,需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欺诈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常见行为包括虚构货源、虚假承诺履约能力等。
三是数额标准方面,根据江苏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一般来说,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诈骗手段、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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